律师:武汉病毒所申报瑞得西韦专利不是"抢注" 不违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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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关注到没有,Gilead除了发声明其药物尚未被任何国家批准临床使用外,并没有如网民那样指责武汉病毒所所谓“抢注专利”问题,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其法务和知识产权部人员应该是熟悉相关知识产权规则的,对于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肯定全世界科研机构都积极在现有药物中筛选有效药物,并为后续申请专利和临床应用做相关数据等准备,专利申请只要公开后,全球主要国家专利数据库都是可以检索到的,专利制度本身的目的就是用公开换垄断保护,所以任何专利申请人都不能反对专利申请公开后任何人都可以继续研究和申请专利。 第三、专利法允许不同的专利共存并有利益分享与补偿机制,无需担心诚信创造的科研者利益公平问题。 大家痛恨抢注是因为抢注者是搭便车,侵占了商标权人辛苦经营所获得的商誉,是不劳而获,违法诚信道德。 那么,瑞得西韦专利申请后,武汉病毒所申请新的专利,后续可能还有其他机构基于瑞得西韦专利申请专利,这些衍生的专利如果不违法,是否存在搭便车违反诚信的道德瑕疵呢?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专利与商标不同,商标是一种识别商誉的符号,使用不同商标代表不同商品服务来源,公众是凭商标品牌挑选商品接受服务,是消费者直接用金钱投票;而专利是技术方案,公众并不直接购买专利,公众购买商品服务已经包含了所有的费用,至于商品包含了专利技术多少,各个专利技术发明者如何分钱问题,则应该由专利法律制度和技术市场解决。 简单点说,除非在特别情况下启动国家强制许可,否则使用专利是需要经过专利权人许可并支付费用的,否则专利权人可以诉诸法院,获得有可能是天文数字的巨额赔偿。 所以对于武汉病毒所这样基于他人的核心专利(基础性专利)而申请的衍生专利,其后续使用如果落入权利保护范围,是要获得专利权人许可并支付费用的。 专利法保护的是权利要求书所写的技术方案,只要落入权利要求范围内,就受到法律保护。现在一些主要大药厂核心产品基本都是有专利保护的药物,一个专利药品销售几十亿美元甚至百亿美元都是可能的,所以无需担心,如果利益分配不满意,相关的专利贡献者自然会用法律手段寻求解决。 如果武汉病毒所不申请专利,这个药物接下如果证明有效,那么我们现在可能的大量使用后续就需要支付天价的费用,因而所有中国科研机构和人员都有义务未雨绸缪,尽可能做一些可能预防、制衡的专利布局,非常必要,这与眼下医院治病救人并不矛盾。 第四、专利与药品上市分属不同法律领域问题,Gilead发声明就是排除自己的道德和法律风险。 Gilead公司声明它的专利还没有获得任何国家的临床许可,这是因为专利属于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而药物是否能生产和投入临床应用,属于各国药品管理法律问题,这是有关联而又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我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于药物实验、生产和上市规定有严格的程序,无论按照我国还是美国的FDA要求,违反这些药品相关要求都可能造成严重医疗后果和严重法律责任,这就是为什么Gilead公司要公开声明予以提醒和警示,以防日后一旦药物应用产生死亡等后果他们可以据此请求予以免责。 第五、如果因为之前Gilead专利撰写水平高导致武汉病毒所无法获得专利,这是专利布局水平问题,无关科研道德,无可指责。 我们注意到,有律师和专利代理师同行撰文分析认为由于Gilead公司专利申请文件撰写水平高,可能已经有所布局,导致武汉病毒所的申请终将因为与在先专利冲突而无法获得批准。由于涉及非常专业的术语和技术细节,我们不打算展开,但无论武汉病毒所的申请是否成功,这都属于医药领域和专利撰写领域的专业问题,值得我们专业领域同仁学习讨论。但这些都与搭便车抢注他人的大牌商标根本不同,无关道德因素,在对相关问题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建议公众不要轻易批评指责,以免科研人员为抗疫流汗流血还要流泪,耗费宝贵时间应对辩驳。(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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